(2015)巨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付某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