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浩与程堃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274号原告程浩,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被告程堃,男,194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秦国凤,女,1940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浩与被告程堃、秦国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浩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程浩、李胜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