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16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浩与程堃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274号原告程浩,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被告程堃,男,194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秦国凤,女,1940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浩与被告程堃、秦国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浩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程浩、李胜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