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国华,山东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23时20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鲁A×××××号“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顺管仲路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驾车未确保安全,将同向步行的张某乙、司某撞倒致伤,车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现���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意识不清,并没有意识到撞倒了人,因此不构成肇事逃逸。2、被告人张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23时20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鲁A×××××号“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顺管仲路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驾车未确保安全,将同向步行的张某乙、司某撞倒致伤,车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5日晚上11点多钟,其与被害人张某乙在临淄区管仲路上行走,被害人张某乙被一辆白色越野车撞倒并将自己刮倒了,后来,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5日23时20分左右,其��舅打电话说其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在临淄区医院,其赶到医院确认死者是其母亲张某乙。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张某乙的死亡系较大质量的钝性物体作用所致,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6、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320000元,被害方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适用缓刑。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8、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亦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第一条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并离开现场,系肇事后逃逸,对辩护人发表的第一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发表的第二、三条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峰代理审判员 江 皓人民陪审员 朱海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晓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