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滨北汽车城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友丰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滨北汽车城有限公司,厦门市友丰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425号原告厦门滨北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01号西郭库区16-18仓库。法定代表人黄俊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鑫,江纯静。被告厦门市友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国际文创馆306。法定代表人黄晓斌。原告厦门滨北汽车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友丰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