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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许云波与黄家林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波,黄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许云波,男。被申请执行人黄家林,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许云波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家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黄家林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给许云波。因被告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已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66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但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家林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人民币8088.86元,扣除执行费665元后余下款项7423.86元已开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家林尚欠申请人的款项43626.14元(含受理费1050元),经查询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家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家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云波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7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