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x与周xx、周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周xx,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街55号院1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周x,女,19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张x与周xx、周xx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张x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6日起计算执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向张x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xx、周xx为本院其他案件涉案当事人,财产状况已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