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贾红伟与方淑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伟,方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贾红伟,农民。被执行人方淑娟,农民。申请执行人贾红伟与被执行人方淑娟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