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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李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蔡某某,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