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李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蔡某某,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