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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法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福利橡胶厂与被执行人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山县福利橡胶厂,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衡山县福利橡胶厂。法定代表人戴文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尚伟,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扬波,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正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山县福利橡胶厂与被执行人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和标的为:被告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给付原告衡山县福利橡胶厂货款1338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从2012年7月9日起计算至还请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4)保法执字第118-1号执行决定书、限制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厂房、设备已被设定抵押并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而无法处置,确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衡山县福利橡胶厂在被执行人保靖正华友丰新型锰材料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