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文元与魏明月、张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元,魏明月,张玉凤,魏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孙文元。被告魏明月。被告张玉凤。被告魏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元诉被告魏明月、张玉凤、魏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自己所有的北京现代鲁V×××××轿车、袁永东所有的鲁VXE7**轿车及现金5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鲁V×××××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新堂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桂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