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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书喜与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喜,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张书喜,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艳丽,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书喜因与被上诉人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初字第01359、0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书喜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路平,被上诉人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59、01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吴增光审判员 王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