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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培银与张有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银,张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宋培银。被执行人:张有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培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有××死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有昌已死亡,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培银与被执行人张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