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阳佑米硕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昌鑫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沈阳佑米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苏家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鸽平,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廖垚,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沈阳昌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海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庆连,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山东省嘉祥县。原告沈阳佑米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昌鑫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娇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艳杰、人民陪审员秦聪参与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佑米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佑米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佑米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沈阳佑米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