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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8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894-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良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和原告的被保险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签署了内贸集装箱海运合同,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依据内贸集装箱海运合同约定主张权利。根据内贸集装箱海运合同的约定因本合同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诉于青岛海事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本案海上运输合同起运港为山东省日照港,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约定地或运输始发地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向被保险人亚太公司赔付货物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由,向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并非被告与亚太公司签订的内贸集装箱海运合同中协议管辖的当事人,该协议管辖条款并非其意思表示,在原告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该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被告提出本案应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案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货物运输目的地为汕头,属于广州海事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海事诉讼费,帐号:44048201012000905,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新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昌琦代理审判员  申 晗人民陪审员  纪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