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枫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其其格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枫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5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枫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光村桂花苑大厦二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李振强。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39号南园工业区二期南园商业大厦三楼A室。法定代表人其其格。被执行人其其格,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枫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其其格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其其格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枫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560411.32元及利息;按建筑面积2152.6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1.53元支付房屋使用费1287254.8元(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40.9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其其格名下车牌为粤B×××××汽车一辆,由于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诉前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办公用品一套,已另案处置。同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其其格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松餐饮有限公司、其其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