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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18号之一原告:江某,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梓全,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赐繁,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春知人民陪审员  曾翠玲人民陪审员  曾玉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