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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廉法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支行与钟义荣、郑冬冬、林家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支行,钟义荣,郑冬冬,林家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廉法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蓝兆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义荣,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郑冬冬,女,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林家珊,男,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廉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冬冬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华审 判 员 :梁立新代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庭渊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