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贵超与冀州市宝山涂料有限责任公司、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超,冀州市宝山涂料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99号原告:高贵超被告:冀州市宝山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志旺,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超与被告冀州市宝山涂料有限责任公司、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冀州市宝山涂料有限责任公司、XX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冀州市宝山涂料有限责任公司、XX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