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与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6532号原告郑×,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娄×,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