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荚春花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荚春花,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荚春花,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蚌埠市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荚春花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荚春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荚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