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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吉火么牛歪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火么牛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楚中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火么牛歪,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楚雄州看守所。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以楚州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火么牛歪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永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火么牛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0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吉火么牛歪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可疑物乘坐川d51978客车从云南大理返回四川,途经永仁县方山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4月20日至21日间,吉火么牛歪在大姚县平安医院及大姚县公安局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17砣,经称量净重128克,经鉴定检查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61.6%;4月26日,吉火么牛歪在楚雄州看守所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砣,经称量净重1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排毒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检材取样记录、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吉火么牛歪的供述等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吉火么牛歪携带毒品乘坐交通工具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吉火么牛歪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要求轻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吉火么牛歪乘坐从大理开往攀枝花的川d51978客车途经永仁县方山收费站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至次日,吉火么牛歪在大姚县平安医院及大姚县公安局从体内先后排出毒品可疑物17砣,经称量净重128克。2015年4月26日,吉火么牛歪在楚雄州看守所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砣,经称量净重17克。经鉴定,吉火么牛歪在大姚县平安医院及大姚县公安局排出的128克毒品可疑物,以及在楚雄州看守所排出的17克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20日,楚雄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永仁县方山查缉,7时10分许对一辆从下关驶往攀枝花的号牌为川d51978的大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后排左侧座位上一名自称阿甲(吉火么牛歪)的妇女有体内藏毒嫌疑,经盘问、检查后民警将其带至大姚县公安局继续盘问。2、大姚县平安医院dr影像诊断报告书和报告单证实,吉火么牛歪在2015年4月20日的dr影像诊断发现其下腹部见团片状异常密度影,多考虑异物存留影。3、排毒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吉火么牛歪经医学检查发现腹部有异物留存,于2015年4月20日至次日,在大姚县平安医院及大姚县公安局分六次从体内排出的17砣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28克,同年4月26日,吉火么牛歪在楚雄州看守所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砣,经称量净重17克,公安机关对吉火么牛歪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予以扣押的事实。4、提取检材笔录、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楚)公(刑)鉴(理)字(2015)117号理化检验报告和(2015)139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侦查卷第二卷60-69页),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吉火么牛歪在被抓获当天至次日从体内排出的128克毒品可疑物中提取检材0.5克,以及2015年4月26日在楚雄州看守所从体内排出的17克毒品可疑物均匀混和提取检材0.5克,两次送检,经鉴定,两次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已将两份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吉火么牛歪。5、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吉火么牛歪在四川省普格县辖区无违法犯罪前科及其身份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吉火么牛歪在2015年4月20日经尿液检测,呈吗啡成分阳性,其已在检测报告书上按手印。7、被告人吉火么牛歪对其为了报酬,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于2015年4月20日乘坐大理开往攀枝花的客车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火么牛歪违反我国禁毒法律,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海洛因145克乘坐大理开往攀枝花的客车,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吉火么牛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吉火么牛歪运输毒品的数量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火么牛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二、涉案毒品海洛因14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怒雄审判员  夏绍兴审判员  李存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代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