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一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750号原告涂某,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高安市伍桥镇。被告李某,女,1966年04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某承担。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