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建涛、杨士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宣化区西马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建涛。被执行人杨士玉。被执行人崔庆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涛、杨士玉、崔庆潇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执行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武 江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