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占俊与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俊,张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高占俊,农民。被告张淑艳,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9日被告张淑艳因需要偿还他人借款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借款给被告时,被告承诺于2014年2月9日偿还该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五分。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始终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淑艳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