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培安与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原培安。委托代理人李忠茂,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培安诉被告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培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培安撤回对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培安撤回对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培安承担。审判长 孟令旺审判员 高 敏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