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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毕广锐与毕务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广锐,毕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毕广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玉华,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职员。被执行人:毕务金,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毕广锐与被执行人毕务金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毕务金应归还借款105500元和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花都区新华街九谭村3队的集体土地一块的使用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集体土地一块的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承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