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威登堡特种塑料有限公司与珠海银布朗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威登堡特种塑料有限公司,珠海银布朗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威登堡特种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PETRUSADRIANUSMARIATRAA,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银布朗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允奇。本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珠海银布朗药用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斗门支行0012的账户存款56906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