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黄建辉、李瑞菊、黄建松、黄志彬、黄志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陈志伟,行长。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建辉,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李瑞菊,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建松,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黄志彬,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志艺,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黄建辉、李瑞菊、黄建松、黄志彬、黄志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芗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芗执行字第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