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董建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董建义,刘文芬,陈学军,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址长清区。被执行人董建义、男、汉、生于1976年9月12日,住址长清区。被执行人刘文芬、女、汉、生于1977年7月12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学军、男、汉、生于1979年8月8日,住址长清区。被执行人马强、男、汉、生于1985年1月14日,住址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建义、刘文芬、陈学军、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信息、债务较多,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