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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0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向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944-1号原告焦作市抄平陵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抄社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前,男,45岁。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向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猛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