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福荣申请吉尔嘎朗镇吉尔嘎朗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荣,吉尔嘎朗镇吉尔嘎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65号申请人杨福荣,女,50岁,蒙,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吉尔嘎朗镇吉尔嘎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友职务:书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杨福荣申请吉尔嘎朗镇吉尔嘎朗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单位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