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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丘妹、丘金路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特字第30号申请人丘妹,学生。申请人丘金路,学生。申请人丘广金,学生。监护人丘善龙,农民。监护人姚青珍,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丘妹、丘金路、丘广金与被申请人吴晓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丘妹、丘金路、丘广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丘妹、丘金路、丘广金与被申请人吴晓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审判员  彭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