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丘妹、丘金路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特字第30号申请人丘妹,学生。申请人丘金路,学生。申请人丘广金,学生。监护人丘善龙,农民。监护人姚青珍,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丘妹、丘金路、丘广金与被申请人吴晓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丘妹、丘金路、丘广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丘妹、丘金路、丘广金与被申请人吴晓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审判员 彭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