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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豪与陈淑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林豪,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肖勇、马玲玲,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钗,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豪与被告陈淑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豪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林豪负担。审判员刘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