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12号申请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吕某某,男。张某诉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吕某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按本金100000元,月息二分,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计算至2015年5月24日至),分别限于2015年3月23日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3200元;之后每个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200元,至2015年7月25日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吕某某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吕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吕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吕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也不能提供吕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吕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