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4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姚建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姚建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165号原告: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3号(南方物流二期四库4门)。法定代表人:张再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超。委托代理人:王淑寅,天津市西青区柳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建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物流工作的公司,运送货物过程中需要人员进行现场看护,被告作为现场看护物流货物的人员,向原告提供的仅仅是劳务服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被告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劳务报酬,不存在任何拖欠情况。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没有义务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故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52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300元。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三、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系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