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书生与被告赵书显、赵光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生,赵书显,赵光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70号原告赵书生,男,汉族,1949年生,住项城市。被告赵书显,男,汉族,1954年生,住项城市。被告赵光争,男,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生与被告赵书显、赵光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书生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