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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书生与被告赵书显、赵光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生,赵书显,赵光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70号原告赵书生,男,汉族,1949年生,住项城市。被告赵书显,男,汉族,1954年生,住项城市。被告赵光争,男,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生与被告赵书显、赵光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书生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