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林强与孙凯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强,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强,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孙凯,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