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李飞洪、谭梦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飞洪,谭梦清,袁永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161号申请人:李飞洪,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谭梦清,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申请人:袁永能,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可能藏匿、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李飞洪提供号牌为粤E×××××的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梦清、袁永能的银行存款22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飞洪所有的号牌为粤E×××××的汽车。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惠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