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宜喜与被告张能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林宜喜,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宜评(与原告系堂兄弟关系),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张能驯,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宜喜诉被告张能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宜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林宜喜负担。审判员叶泽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罗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