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叶美法、叶忠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被执行人叶美法。被执行人叶忠民。被执行人陈连华。申请执行人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美法、叶忠民、陈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叶美法、叶忠民应当于2015年1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计人民币6175.79元,被执行人陈连华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陈连华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沙门镇宏发巷2号的房产一处,因陈连华系担保人,且该房产尚未分割,故暂不宜强制执行。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陈连华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J×××××的五菱牌机动车一辆,2001年出厂,尚未查控在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叶美法于2010年注册登记了玉环县佳纳机械厂,经营地为玉环县玉城街道下段村,以及被执行人陈连华于2007年注册登记了玉环县再兴汽车配件厂,经营地为玉环县玉城街道东门村颐园路,但均查无确切经营地址。另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通过电视等媒体予以曝光。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