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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五军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连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五军,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连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罗五军。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五军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连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静审 判 员  刘亚楠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