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90年10月出生于本市,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杨公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朱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23时许,被害人许某与其表妹余某等人在潘集区XX音乐吧唱歌,余某又电话邀请被告人曹某以及曹某妻子杨某、曹某的朋友秦某、陆某四人前来该音乐吧一同唱歌,曹某与余某的丈夫关系较好,其误认为许某是余某的男朋友,故在唱歌结束后以请许某吃烧烤为由与许某先行离开音乐吧,并在XX音乐吧门口附近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许某被曹某等人用啤酒瓶打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许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曹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1494.63元,后双方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曹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许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000元,许某对曹某表示谅解,同意对曹某从轻处罚。许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经裁定准予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许某陈述,证人余某、刘某、陈某、杨某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本 永审 判 员 陈 建 军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明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如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