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卫彬、郭东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李卫彬,男。原告郭东红,男。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鑫,男。委托代理人任玉龙,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卫彬、郭东红诉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彬、郭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张引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