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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98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0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