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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段兰周、河间市丰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兰周,河间市丰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段兰周,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安平县,证件号码133028196908032017。被执行人河间市丰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束城镇高辛庄村。法定代表人高保通,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7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间市丰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间市丰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兵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