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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忠发、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忠发,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张琴,女,1984年2月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忠发、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忠发、张琴已偿还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00元,(2015)洪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洪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