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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福其与尤相平、周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其,尤相平,周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徐福其。被告尤相平。被告周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其与被告尤相平、周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其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主动与我调解,订出可行的还款计划,原告予以接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福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徐福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