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邬丽芝与姜红、李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丽芝,姜红,李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邬丽芝,女,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延边电视台经济文化频道工作人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姜红,女,1968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长春市民康街。被执行人李克新,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丽芝与被执行人姜红、李克新(2014)延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姜红、李克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给邬丽芝借款本金黄15万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7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5日,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姜红在延吉市百贷大楼服装部有应退还的柜台抵押金26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邬丽芝。2015年5月11日,本院作出将被执行人姜红、李克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现查明被执行人姜红、李克新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