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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异字第00014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德舰与李晶、李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舰,李晶,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异字第00014申请执行人:刘德舰,男。被执行人:李晶,女。被执行人:李健,男。委托代理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舰与被执行人李晶、李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晶、李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经审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金执字第27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晶、李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纠正。因此,被执行人的此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李晶、李健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石丽萍审 判 员  吕 骥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