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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冯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冯某,男。被告胡某,女。本院受���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建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