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冯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冯某,男。被告胡某,女。本院受���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建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